调解

当事人可以请求世界调解中心、其他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专业人士以调解者的身份介入其争议解决,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因为该调解不以仲裁程序的启动为前提,而是依当事人的合意独立进行,因此相对于仲裁和诉讼而言,该调解称为独立调解。

独立调解的结果,有可能达成和解协议,也有可能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有多种选择对调解结果进行处理,例如请求调解员制作调解书,请求调解机构证明该和解协议系因调解而产生的从而依据《新加坡调解公约》予以执行,或者利用世界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中心主席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该裁决书可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有的法域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使得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独立调解的调解员通常不能担任同一纠纷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但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