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世界仲裁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仲裁案件和管理仲裁程序,但是,如果争议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世界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也允许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把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结合起来,把调解结果合法地转化为仲裁结果,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使得和解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16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世界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九章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三种形式的调解:

一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仲裁庭的仲裁员担任调解员,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开一个“窗口”,由仲裁员以调解员身份对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员可以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和解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结案,调解不成时,调解员恢复其仲裁员身份继续仲裁(第五十二条);

二是,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或者之后,当事人可以向世界调解中心或其他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此种调解称为独立调解。世界调解中心或其他调解机构独立于世界仲裁中心,并非世界仲裁中心的下属机构,经过该机构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有多种选择对调解结果进行处理,例如请求调解员制作调解书,请求调解机构证明该和解协议系因调解而产生的从而依据《新加坡调解公约》予以执行,或者利用世界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中心主席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

三是,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后,由机构或个人在仲裁程序之外对同一案件同时进行的调解,此种调解的程序因与仲裁程序同时并存,故称之为平行调解。主持平行调解的机构或个人,可以是专业的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士,也可以是世界仲裁中心的秘书处。前述独立调解有可能也是平行调解。独立调解和平行调解的调解人员均不得在同案中担任仲裁员,故而它们的优势是当事人不必担心调解不成给仲裁员带来潜在的先入为主的印象,当事人与调解员的交流可以更加坦率。平行调解也可以与世界仲裁中心的仲裁相结合,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利用世界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中心主席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