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

仲裁员守则是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虽不构成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但是该规范对潜在仲裁员和现任仲裁员具有指引、评价、监督作用,因此各仲裁机构包括世界仲裁中心对于制定适用的仲裁员守则都很重视。仲裁员应认真对照和自觉遵守仲裁员守则提出的各种要求,努力办好每一起仲裁案件,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世界仲裁中心仲裁员守则》由世界仲裁中心参考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有益做法,并结合中心对仲裁员的高标准、高要求而制定。守则共十八条,涵盖了对仲裁员独立公正性、利益冲突检查、披露、回避、办案、秘书管理、保密和继续教育等诸方面的原则要求。

《世界仲裁中心仲裁员守则》全文如下:

世界仲裁中心仲裁员守则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和仲裁规则,勤勉守时,公平、高效地办理仲裁案件。

第二条  仲裁员仅在确定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接受当事人或世界仲裁中心的指定办理仲裁案件:

(一)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和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没有利害关系;

(二)能够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具有解决案件争议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接受当事人约定或者中心仲裁规则规定的报酬和费用条件;

(五)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按照仲裁规则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办理仲裁案件。

第三条 拟任仲裁员事先与一方当事人讨论过案件的实体问题,或者提出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

第四条  仲裁员接受指定时,有义务向中心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该义务是持续性的,应履行至仲裁程序完结为止。该等事由包括:

    (一)任何已知的与仲裁参与人或仲裁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财务或个人利益关系;

    (二)任何已知的在任何当事人看来影响独立性或公正性的,现存的或过去的财务、商务、职业或个人关系;

    (三)当事人协议、仲裁规则或者有关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有义务披露的任何其他事项、关系或利益。

第五条 仲裁员可以对照国际律师协会制定的《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指南》所列举的各种情形,决定向中心披露的其他事由。 

第六条  存在严重影响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情形的,仲裁员应主动回避,中心主席也有权决定仲裁员回避。只有各方当事人知晓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仍明示同意其可担任仲裁员时,才视为对此情形放弃异议权。

第七条 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情况或私下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在调解过程中仅为调解的目的,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员以调解员的身份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但该仲裁员须遵守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的相应规范。  

第八条  仲裁员应当公平而勤勉地办理案件,包括:

    (一)仲裁员应不偏不倚进行仲裁,平等公允、耐心有礼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二)仲裁员应给予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的适当通知,并给予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陈述意见的合理机会;

    (三)仲裁员应做出合理的努力以防止仲裁程序的拖延或破坏;

    (四)同一仲裁庭的仲裁员应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地推进仲裁程序;

    (五)仲裁员可建议当事人考虑通过调解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结案,但不应为此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施加压力。

第九条  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和实体、仲裁裁决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仲裁员即使因回避或者自动退出等原因不再履行审理职责时,也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条 仲裁员经当事人同意聘用仲裁庭秘书协助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员不得将其对案件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的决定权交由仲裁庭秘书行使。仲裁员还应确保仲裁庭秘书独立公正,与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没有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公正,且在外观上也须公正,不得出现倾向性或偏袒。在开庭审理结束后,仲裁员应当无延迟地进行合议,有效率地推进仲裁。 

第十二条 仲裁庭应在认真合议后,独立公正地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所有请求作出裁决,既不超裁也不漏裁。仲裁员应按照仲裁规则将裁决书草案交由中心核阅。

第十三条 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员不得为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申请撤销、申请执行或不予执行该裁决提供协助,也不得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应当事人请求担任证人。

第十四条 仲裁员有权并应当参与中心组织的仲裁员研讨或培训活动,应当加强继续学习,不断提高办案能力。

第十五条 仲裁员可以对其从事仲裁服务进行推广,但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和准确。

第十六条  仲裁员违反本守则、本中心仲裁规则或本中心的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本中心主席有权决定其回避,本中心有权将其从仲裁员名册中移除。

第十七条  本守则不属于本中心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不构成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