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反请求和抵销请求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2.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中心秘书处确定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
3.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为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币种时,按《仲裁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与港币等值的其他货币。
4.中心秘书处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5.除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外,仲裁员的报酬(含仲裁庭秘书报酬)由中心确定,从中心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的仲裁费用中支付。中心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数额时,综合考虑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员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和效率高低以及所适用的程序等因素,在《仲裁费用表》所列“仲裁庭全体仲裁员报酬”对应栏目规定的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幅度内,决定分配给仲裁庭各成员的报酬数额的。如果中心确定分配给仲裁庭全体成员的报酬低于中心已经预收的对应栏目规定的最高数额,则其差额由中心退还给实际预缴该费用的当事人。
说明:
1.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反请求和抵销请求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2.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中心秘书处确定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
3.当事人预缴的仲裁员报酬数额由中心秘书处按照适用的仲裁员报酬小时费率预估并通知当事人预缴。在仲裁过程中,根据仲裁庭的请求,中心秘书处可以提高仲裁员报酬预付金的数额并通知当事人缴付。
4.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为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币种时,按《仲裁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与港币等值的其他货币。
5.中心秘书处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6.除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外,仲裁员的报酬(含仲裁庭秘书报酬)从由中心预收的仲裁员报酬中支付,但须经中心审核确定。如果中心确定仲裁庭全体成员的报酬应低于中心已经预收的数额,则其差额由中心退还给实际预缴该费用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