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附录1 世界仲裁中心仲裁费用表
2019-11-11
世界仲裁中心案件仲裁费用表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仲裁费用=案件登记费+机构管理费+仲裁员报酬
一、每一个仲裁案件,申请人向中心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时,须缴纳案件登记费10,000港元。案件登记费概不退还,且不构成下表中心机构管理费的组成部分。
二、当事人未就仲裁员报酬的收费标准达成约定的,适用下列标准预收仲裁费用:
争议金额 | 中心的机构管理费 | 仲裁庭全体仲裁员报酬 |
---|
50万港元以下(含50万港元) | 0.6万港元 | 1.8万港元 |
50万港元至100万港元(含) | 0.6万港元+5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2% | 1.8万港元+5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5% |
100万港元至500万港元(含) | 1.6万港元+1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8% | 4.3万港元+1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4.5% |
500万港元至1000万港元(含) | 8.8万港元+5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5% | 22.7万港元+5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4.2% |
1000万港元至5000万港元(含) | 16.3万港元+1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2% | 43.7万港元+1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3.8% |
5000万港元至1亿港元(含) | 64.3万港元+5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 | 195.7万港元+5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3% |
1亿港元至3亿港元(含) | 114.3万港元+1亿港元以上部分的0.7% | 345.7万港元+1亿港元以上部分的2% |
3亿港元至5亿港元(含) | 254.3万港元+3亿港元以上部分的0.3% | 745.7万港元+3亿港元以上部分的1% |
5亿港元以上 | 统一封顶345万港元 | 统一封顶1045万港元 |
争议金额 |
---|
50万港元以下(含50万港元) |
50万港元至100万港元(含) |
100万港元至500万港元(含) |
500万港元至1000万港元(含) |
1000万港元至5000万港元(含) |
5000万港元至1亿港元(含) |
1亿港元至3亿港元(含) |
3亿港元至5亿港元(含) |
5亿港元以上 |
中心的机构管理费 |
---|
0.6万港元 |
0.6万港元+5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2% |
1.6万港元+1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8% |
8.8万港元+5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5% |
16.3万港元+1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2% |
64.3万港元+5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 |
114.3万港元+1亿港元以上部分的0.7% |
254.3万港元+3亿港元以上部分的0.3% |
统一封顶345万港元 |
仲裁庭全体仲裁员报酬 |
---|
1.8万港元 |
1.8万港元+5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5% |
4.3万港元+1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4.5% |
22.7万港元+5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4.2% |
43.7万港元+1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3.8% |
195.7万港元+5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3% |
345.7万港元+1亿港元以上部分的2% |
745.7万港元+3亿港元以上部分的1% |
统一封顶1045万港元 |
说明:
1.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反请求和抵销请求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2.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中心秘书处确定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
3.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为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币种时,按《仲裁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与港币等值的其他货币。
4.中心秘书处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5.除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外,仲裁员的报酬(含仲裁庭秘书报酬)由中心确定,从中心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的仲裁费用中支付。中心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数额时,综合考虑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员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和效率高低以及所适用的程序等因素,在《仲裁费用表》所列“仲裁庭全体仲裁员报酬”对应栏目规定的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幅度内,决定分配给仲裁庭各成员的报酬数额的。如果中心确定分配给仲裁庭全体成员的报酬低于中心已经预收的对应栏目规定的最高数额,则其差额由中心退还给实际预缴该费用的当事人。
三、当事人约定仲裁庭全体成员的报酬按照小时费率计算的,适用下列标准预收仲裁费用:
争议金额 | 中心的机构管理费 | 仲裁庭全体仲裁员报酬 |
---|
50万港元以下(含50万港元) | 0.6万港元 | 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
6000港元,且须经中心秘书长确认。以小时费率计算的仲裁庭全体仲裁员报酬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45万港元。 |
50万港元至100万港元(含) | 0.6万港元+5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2% |
100万港元至500万港元(含) | 1.6万港元+1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8% |
500万港元至1000万港元(含) | 8.8万港元+5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5% |
1000万港元至5000万港元(含) | 16.3万港元+1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2% |
5000万港元至1亿港元(含) | 64.3万港元+5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 |
1亿港元至3亿港元(含) | 114.3万港元+1亿港元以上部分的0.7% |
3亿港元至5亿港元(含) | 254.3万港元+3亿港元以上部分的0.3% |
5亿港元以上 | 统一封顶345万港元 |
争议金额 |
---|
50万港元以下(含50万港元) |
50万港元至100万港元(含) |
100万港元至500万港元(含) |
500万港元至1000万港元(含) |
1000万港元至5000万港元(含) |
5000万港元至1亿港元(含) |
1亿港元至3亿港元(含) |
3亿港元至5亿港元(含) |
5亿港元以上 |
中心的机构管理费 |
---|
0.6万港元 |
0.6万港元+5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2% |
1.6万港元+1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8% |
8.8万港元+5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5% |
16.3万港元+1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2% |
64.3万港元+5000万港元以上部分的1% |
114.3万港元+1亿港元以上部分的0.7% |
254.3万港元+3亿港元以上部分的0.3% |
统一封顶345万港元 |
仲裁庭全体仲裁员报酬 |
---|
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6000
港元,且须经中心秘书长确认。以小时费率计算的仲裁庭全体仲裁员报酬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45万港元。 |
说明:
1.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反请求和抵销请求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2.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中心秘书处确定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
3.当事人预缴的仲裁员报酬数额由中心秘书处按照适用的仲裁员报酬小时费率预估并通知当事人预缴。在仲裁过程中,根据仲裁庭的请求,中心秘书处可以提高仲裁员报酬预付金的数额并通知当事人缴付。
4.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为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币种时,按《仲裁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与港币等值的其他货币。
5.中心秘书处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6.除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外,仲裁员的报酬(含仲裁庭秘书报酬)从由中心预收的仲裁员报酬中支付,但须经中心审核确定。如果中心确定仲裁庭全体成员的报酬应低于中心已经预收的数额,则其差额由中心退还给实际预缴该费用的当事人。
四、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费用表
当事人依据中心仲裁规则第25条规定向中心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及当事人向该紧急仲裁员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收费标准如下:
临时措施的申请 | 收费金额 |
---|
一项临时措施 | 20,000港元 |
多项临时措施 | 20,000港元 +(n-1)×5,000港元 (n指当事人申请的临时措施项数) |
临时措施的申请 | 收费金额 |
---|
一项临时措施 | 20,000港元 |
多项临时措施 | 20,000港元 +(n-1)×
5,000港元 (n指当事人
申请的临时措施项数) |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