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仲裁条款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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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仲裁中心向意欲使用本中心仲裁服务的当事人推荐使用如下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可在争议发生前作为一个条款写入基础合同之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以提交仲裁的协议的方式于当事人之间作成。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或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给在香港登记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世界仲裁中心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世界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仲裁文件通过下列电子邮箱地址送达各方:
甲方电子邮箱地址为.....,
乙方电子邮箱地址为......,
丙方电子邮箱地址为......。”

如果认为有必要,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中加入下列一些考虑因素,例如: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为香港法。

仲裁员人数为三人(或一人)。

仲裁地点为香港。

仲裁语言为中文(或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