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实施成就斐然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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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日,香港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法院下令协助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中相互协助的安排》, 允许在香港或中国大陆进行的仲裁程序的当事方直接向中国大陆法院或香港法院提出临时保护措施的申请。这种安排可以被视为对香港仲裁的一种特殊和优惠待遇,因为位于其他任何海外司法管辖区的仲裁当事人仍不被允许向中国大陆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

自2019年10月1日《两地仲裁保全安排》生效以来,香港的仲裁机构已经受理了11例由单方申请的仲裁保全申请,其中10例为财产保全申请,1例为证据保全申请。截至2019年12月24日,至少已有4例仲裁保全申请获得了内地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保全总金额约人民币17亿元。